|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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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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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姜远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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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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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姜远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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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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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七星关区燕子口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与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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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燕子口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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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606执201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 2 | (2019)黔0502执1234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7 | 详情 |
| 3 | (2019)黔0502执1234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606民初81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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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81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姜远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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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姜远洪:本院受理原告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姜远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姜远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费用75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的费用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尚欠的费用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680元,由被告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姜远洪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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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 2 |
(2020)粤0606民初81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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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81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姜远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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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姜远洪:本院受理原告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含雾露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雍县王家寨镇路尾坝村含露香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姜远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813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752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按24%利率计至实际支付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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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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