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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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山东酒搭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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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4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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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29 |
2 |
张进、李孝仙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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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0847号 | 名誉权纠纷 |
上诉人-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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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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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与张进、李孝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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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35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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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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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与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天年康健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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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67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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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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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老木香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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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3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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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20-03-21 |
6 |
山东酒搭档食品有限公司、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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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4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酒搭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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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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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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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1714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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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04-27 | 201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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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成与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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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罗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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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3-22 | 2017-03-22 |
9 |
陈国尧与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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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国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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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2-28 | 2018-06-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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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19696号原告郭海平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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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海平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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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696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平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35万元、保证金5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540164722021-08-1117:57:00:598(2021)粤0112民初19696号原告郭海平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有限公司,送达,食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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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2 |
(2021)粤0112民初19697号原告邓修志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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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邓修志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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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697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邓修志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30万元、保证金4万元(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540164742021-08-1117:57:00:601(2021)粤0112民初19697号原告邓修志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有限公司,送达,食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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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3 |
(2021)粤0112民初19699号原告史幸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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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史幸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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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699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史幸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30万元、保证金4万元(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540164772021-08-1117:58:28:266(2021)粤0112民初19699号原告史幸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有限公司,送达,食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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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4 |
(2021)粤0112民初19698号原告孙祥龙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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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孙祥龙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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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698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孙祥龙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30万元、保证金6万元(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540164752021-08-1117:58:24:270(2021)粤0112民初19698号原告孙祥龙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有限公司,送达,食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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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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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700号原告滚帅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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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7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滚帅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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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700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滚帅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30万元、保证金4万元(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540164812021-08-1118:02:46:543(2021)粤0112民初19700号原告滚帅与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有限公司,送达,食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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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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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2号原告许浩荡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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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浩荡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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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692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许浩荡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40万元、保证金6万元(利息以4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按同期银行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四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王春梅(法官):020-83009876;林晓芳(法官助理):020-83009859。540142102021-08-0917:04:28:0(2021)粤0112民初19692号原告许浩荡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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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7 |
(2021)粤0112民初19691号原告刘开赏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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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开赏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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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691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开赏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45万元、保证金6万元(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按同期银行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四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王春梅(法官):020-83009876;林晓芳(法官助理):020-83009859。540142072021-08-0917:15:27:0(2021)粤0112民初19691号原告刘开赏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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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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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3号原告于淑荣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淑荣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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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于淑荣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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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693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于淑荣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15万元、保证金2万元(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按同期银行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四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王春梅(法官):020-83009876;林晓芳(法官助理):020-83009859。540142162021-08-0917:12:10:0(2021)粤0112民初19693号原告于淑荣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淑荣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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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9 |
(2021)粤0112民初19694号原告尹昌利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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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尹昌利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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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694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尹昌利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35万元、保证金4万元(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按同期银行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四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王春梅(法官):020-83009876;林晓芳(法官助理):020-83009859。540142182021-08-0917:12:10:0(2021)粤0112民初19694号原告尹昌利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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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10 |
(2021)粤0112民初19695号原告张玉武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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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6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玉武 被告- 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 王祝云 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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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695号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王祝云: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武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30万元、保证金4万元(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按同期银行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四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王春梅(法官):020-83009876;林晓芳(法官助理):020-83009859。540142222021-08-0917:15:02:0(2021)粤0112民初19695号原告张玉武诉被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孝感氿达档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晖企业有限公司、王祝云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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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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