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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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张云军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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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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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钱利中等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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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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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陈美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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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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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温九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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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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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陈新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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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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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沈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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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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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严勇等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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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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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车琦平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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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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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吕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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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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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张锁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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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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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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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591民初3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海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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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G34 | 2020-09-20 |
2 | (2020)浙0591民初3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海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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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05-17 |
3 | (2017)浙0502民初4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王应堂 宁雨勤 胡华芳 周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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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4 | (2017)浙0502民初39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倪浩 罗霄波 方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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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3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王应堂 宁雨勤 胡华芳 周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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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5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倪浩 罗霄波 方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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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17 |
7 | (2017)浙0502民初11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费培强 杨雅静 王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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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16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费培强 杨雅静 王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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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7 |
9 | (2016)浙0502民初45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顶华 胡丽娟 胡汉民 孙余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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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6-12-15 |
10 | (2016)浙0502民初5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汪卫鑫 李宪敏 周国华 章国会 宋纪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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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6-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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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591民初1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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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孙云强 盛小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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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云强、盛小英: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22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孙云强、盛小英共同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罚息(利息以及罚息按照《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的约定暂计算至2021年3月4日为51875.92元,之后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被告孙云强、盛小英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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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2021)浙0591民初1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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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民初号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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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云强、盛小英: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22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孙云强、盛小英共同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及罚息(利息以及罚息按照《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的约定暂计算至2021年3月4日为51875.92元,之后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被告孙云强、盛小英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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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3 |
(2021)浙0591民初1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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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盛小英 孙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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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云强、盛小英: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22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孙云强、盛小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51875.92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4日),并支付自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二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南太湖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法庭(红丰路1516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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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4 |
(2021)浙0591民初1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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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2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民初号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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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云强、盛小英: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22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孙云强、盛小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51875.92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4日),并支付自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二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南太湖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法庭(红丰路1516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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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5 |
(2020)浙0591民初14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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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145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沈雪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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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雪东: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45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你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沈雪东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7959.32元,支付利息9976.89元、违约金559.19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并支付自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用。(暂计38495.4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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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6 |
(2020)浙0591民初1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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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125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张竞 沈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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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沈超: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25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你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竞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4105.81元,支付利息19377.21元、违约金882.12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并支付自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用。(合计64365.14元)。被告沈超对张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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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7 |
(2019)浙0502民初36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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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胡国新 蔡金荣 陈冬梅 林康国 陈国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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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号陈国栋: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60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胡国新、蔡金荣、陈冬梅、林康国、陈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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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8 |
(2019)浙0502民初36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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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胡国新 蔡金荣 陈冬梅 林康国 陈国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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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号陈国栋: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60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胡国新、蔡金荣、陈冬梅、林康国、陈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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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9 |
(2019)浙0502民初360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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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36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胡国新 蔡金荣 陈冬梅 林康国 陈国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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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栋: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360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胡国新、蔡金荣、陈冬梅、林康国、陈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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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10 |
(2017)浙0502民初43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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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4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 王应堂 宁雨勤 胡华芳 周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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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应堂、宁雨勤、胡华芳、周秋梅:本院受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王应堂、宁雨勤、胡华芳、周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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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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