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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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5839号陈文武与恒天幸福(广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恒天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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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583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恒天幸福(广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恒天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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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5839号恒天幸福(广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恒天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陈文武与恒天幸福(广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恒天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8月13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3日工资人民币162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差旅费人民币75644.5元。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垫付费人民币4万元。6、请求判令被告二在其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2至5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被告一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还行董事、总经理登记手续。8、请求判令被告一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原告的社保及公积金转移手续。9、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023382021-07-2716:07:33:369联系人:杨梓龄、鲁肖(2021)粤0106民初15839号陈文武与恒天幸福(广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恒天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恒天幸福(广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恒天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杨梓龄、鲁肖电话:830085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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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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