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卓建清、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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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卓建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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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晋江市鸿润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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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江市鸿润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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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福州嘉宏达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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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州嘉宏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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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州嘉宏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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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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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晋江市鸿润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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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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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岳竑(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建金月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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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岳竑(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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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高学强与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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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高学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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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福建银达实业有限公司、陈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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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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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张孟年与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陈如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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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张孟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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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东莞市泉峰皮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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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泉峰皮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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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6)闽0702执03360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12 | 详情 |
| 2 | (2016)闽0702执03349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10 | 详情 |
| 3 | (2016)闽0702执02309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3 | 详情 |
| 4 | (2015)南执字第00116号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8 | 详情 |
| 5 | (2015)延执字第00424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2-02 | 详情 |
| 6 | (2014)延执行字第02405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18 | 详情 |
| 7 | (2014)延执行字第01932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9-29 | 详情 |
| 8 | (2014)南法执行字第00124号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18 | 详情 |
| 9 | (2014)南法执行字第00119号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18 | 详情 |
| 10 | (2014)延执行字第01184号 | 延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0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8号公告送达查封清单、当事人须知、民事裁定书、银行回执(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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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恢65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建清 当事人- 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程奇 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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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8号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东埔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5990830-4):原告卓建清诉被告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程奇、你、第三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编号为0030212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当事人须知、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回执、(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6号民事裁定书。你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账号为395050100100XXXXXX的账户已经被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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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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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7号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声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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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33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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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7号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东埔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5990830-4,法定代表人:刘玉芳):卓建清诉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程奇、你、第三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卓建清提交的上诉状、第三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提交的声明。上诉人卓建清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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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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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6号公告送达续封裁定书、查封告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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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88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建清 当事人- 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与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程奇 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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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6号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芳,组织机构代码:05990830-4):本院受理卓建清诉你公司与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程奇、第三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2号查封告知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3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申请人卓建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要求本院继续冻结你们25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3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你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处账号为395050100100172870的账户,已冻结58132.92元,未冻结2441867.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查封财产的价值有异议或对查封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查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购买上述财产的发票及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上述查封财产受我院监督,财产权属方可以继续使用,在查封期间不能非法转移、转让、变卖、隐匿、损毁或抵押给他人。如本次财产保全不当造成你方损失,你方可向申请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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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 4 |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5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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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189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建清 当事人- 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程奇 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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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5号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芳,组织机构代码:05990830-4):本院受理原告卓建清诉你与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庆公司”)、程奇、第三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卓建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0739元、保全费5000元,共75739元,由原告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宏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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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
| 5 |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4号公告送达被告补交的证据以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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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2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建清 当事人- 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程奇 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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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4号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东埔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5990830-4):本院受理原告卓建清诉被告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程奇、你、第三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程奇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代付款证明、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客户交易流水表、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陈雪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爱君、人民陪审员王达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尹丽君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16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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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
| 6 |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3号送达追加第三人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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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卓建清 当事人- 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程奇 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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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669-3号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东埔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5990830-4):本院受理原告卓建清诉被告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程奇、你、第三人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陈雪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爱君、人民陪审员王达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尹丽君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16年9月22日0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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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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