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越应急罚〔2019〕63号 |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25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接马山街道应急管理站上报,对浙江吉利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液氨,CAS号7664-41-7)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照片3张等。以上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08(恒信农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1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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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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