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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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太星药业有限公司、仲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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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民终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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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6 |
2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何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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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02执81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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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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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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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执异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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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22 |
4 |
安克文、徐翠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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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民终33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安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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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28 |
5 |
广元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金鲲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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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执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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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17 |
6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某1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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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02民初1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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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6-29 |
7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陈明忠、徐长英、向江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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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802执恢8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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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6-15 |
8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剑兴锂电池有限公司、四川尚能环保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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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民初3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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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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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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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8民终1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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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13 |
10 |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长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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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802执165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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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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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802民初1068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江、贾贵英、李从容、李宗书、吴娟、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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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02民初10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长江 贾贵英 李从容 李宗书 吴娟 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 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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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802民初1068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江、贾贵英、李从容、李宗书、吴娟、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381618.1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0%计,其中的74951.44元,自2014年12月30日起计至付清时止;其中的48925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计至付清时止;其中的815416.67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计至付清时止);2、如被告刘长江到期未履行,则被告贾贵英、被告李从容、被告李宗书、被告吴娟、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就被告李宗书、被告吴娟质押的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股份、被告李宗书抵押房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35元,由被告刘长江、被告贾贵英、被告李从容、被告李宗书、被告吴娟、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被告广元市市中区大石镇前哨张家河煤矿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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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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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3627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彬妮、张勇、卢显华、陈晓春、敬海、尤明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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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362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汤彬妮 张勇 卢显华 陈晓春 敬海 尤明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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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02民初3627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彬妮、张勇、卢显华、陈晓春、敬海、尤明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汤彬妮和被告张勇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金额合计人民币624889元(其中原告代偿本金60万元、代偿利息24889元),并向原告支付前述代偿资金占用利息(其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从实际代偿发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汤彬妮和被告张勇共同承担;3.判令被告卢显华、陈晓春、敬海、尤明林在其反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汤彬妮、张勇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蜀门北路207号美骏天下住宅1楼1-18-2号抵押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20130312005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2013第5425号)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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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3 |
(2018)川0802民初566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从容、贾贵英、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李宗书、吴娟、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刘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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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02民初5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从容 贾贵英 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 李宗书 吴娟 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 刘长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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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802民初566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从容、贾贵英、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李宗书、吴娟、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刘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从容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借款利息671083.33元及利息(以671083.33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则对被告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采矿权【证号:C5100002009031120007930】,以及被告李从容、贾贵英抵押担保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广房他证城字第2015082106289;土地他项权证:广他项(2015)第3437号、第3438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被告贾贵英、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李宗书、吴娟、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刘长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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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4 |
(2019)川0802民初1020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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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10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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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1020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160000.00元及违约金(以16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10时30分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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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5 |
(2019)川0802民初1019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书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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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10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宗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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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1019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145073.00元及违约金(以145073.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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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6 |
(2019)川0802民初1018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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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10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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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1018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5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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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7 |
(2019)川0802执38号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其他一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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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38号 | - |
当事人-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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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其他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0802执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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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8 |
(2019)川0802执39号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其他一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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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39号 | - |
当事人-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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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其他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0802执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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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9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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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02民初74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杨斌 罗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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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斌、罗玉琼:本院受理的(2018)川0802民初748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073788.45元及其利息(其中:24401.70元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开始计算,14890.12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计算,21782.83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29日开始计算,2012713.80元的利息从2017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前述利息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0%计算),被告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可抵扣其等额应付款。逾期,则对被告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厂房及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剑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39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限额内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杨斌、罗玉琼对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6590元,由被告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斌、罗玉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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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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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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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02民初18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杨斌 罗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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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斌、罗玉琼:本院受理的(2018)川0802民初1857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065319.36元及其利息(其中:7710.38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开始计算、7693.27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25日开始计算、7445.05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计算、7442.30元的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起开始计算、7698.93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7430.28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2日开始计算、7688.13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开始计算、1012211.02元的利息从2018年2月28日开始计算,前述利息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0%计算),被告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可抵扣其等额应付款。逾期,则对被告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厂房及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7)剑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39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限额内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杨斌、罗玉琼对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孤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6188元,由被告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斌、罗玉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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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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