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线小月、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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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线小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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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王光辉与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马俊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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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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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线小月与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马俊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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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线小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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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段永新、马俊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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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段永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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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段坤、马俊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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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段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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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段永建、马俊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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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段永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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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杨玉华、马俊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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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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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杨玉华、马俊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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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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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谢桂仙、马俊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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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桂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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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杨勇、马俊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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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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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云0111民初89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袁良 被告- 马俊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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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7-12-21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云0111执6150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8 | 详情 |
| 2 | (2021)云0111执6147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8 | 详情 |
| 3 | (2020)云0111执1476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1 | 详情 |
| 4 | (2020)云0111执1475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1 | 详情 |
| 5 | (2020)云0111执170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 6 | (2020)云0111执169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 7 | (2020)云0111执38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 8 | (2019)云0111执6457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5 | 详情 |
| 9 | (2019)云0111执5098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 10 | (2019)云0111执5097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云01民终44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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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终44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线小月 被上诉人- 马俊松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马家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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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民终4479号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马俊松、马家平:本院受理的(2021)云01民终4479号上诉人线小月与被上诉人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马俊松、马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民终4479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14:00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号法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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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 2 |
(2020)云0111民初72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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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72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线小月 当事人-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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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7289号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马俊松、马家平:本院受理原告线小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72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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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 3 |
(2020)云0111民初72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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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72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光辉 当事人-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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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7288号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马俊松、马家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光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72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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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 4 |
原告马跃明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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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508-65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马跃明 被告- 马俊松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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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508-6510号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马跃明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1民初6508号、(2019)云0111民初6509号(2019)云0111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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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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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艳起诉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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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22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余艳起 被告- 马俊松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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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2275号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艳起诉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1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止的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余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马俊松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406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部门:民事审判二庭承办人:孙华联系人:孙华联系电话:0871-67275806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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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 6 |
原告汪早、王慧芬、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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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7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慧芬 汪早 被告- 马俊松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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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719号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汪早、王慧芬、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早、王惠芬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380000元;三、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汪早、王惠芬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8元,由被告马俊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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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 7 |
原告汪早、王慧芬、汪成名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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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7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成名 王慧芬 汪早 被告- 马俊松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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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718号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汪早、王慧芬、汪成名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早、王惠芬、汪成名借款本金1600000元;二、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汪成名以借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640000元;三、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汪成名以借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汪早、王惠芬、汪成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28元,由被告马俊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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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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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早、王慧芬、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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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7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慧芬 汪早 被告- 马俊松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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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721号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汪早、王慧芬、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早、王惠芬借款本金1100000元;二、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以借款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550000元;三、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以借款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汪早、王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14元,由被告马俊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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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 9 |
原告汪早、王慧芬、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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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7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慧芬 汪早 被告- 马俊松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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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722号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汪早、王慧芬、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早、王惠芬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420000元;三、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汪早、王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8元,由被告马俊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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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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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早、王慧芬、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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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7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慧芬 汪早 被告- 马俊松 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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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720号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汪早、王慧芬、诉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被告马俊松、云南葫芦娃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早、王惠芬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210000元;三、被告马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早、王惠芬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汪早、王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8元,由被告马俊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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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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