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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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舒万福、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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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284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舒万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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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1-01 |
2 |
舒万福与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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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1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舒万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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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8-06 |
3 |
广东欧尼云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裕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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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79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广东欧尼云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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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09-06 |
4 |
广东欧尼云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张裕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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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40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东欧尼云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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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11-12 |
5 |
广东美刻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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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57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刻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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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4 | 2019-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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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51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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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1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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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舒万福诉被告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10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舒万福借款本金268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688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44元,由被告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联系人:王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50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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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2 |
(2019)粤0391民初51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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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1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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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舒万福诉被告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10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3月16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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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3 |
(2018)粤0391执226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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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226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裕波 被告- 广东欧尼云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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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2269号深圳市绿意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尼云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裕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911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22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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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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