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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新制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南炉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胡贵明、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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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983执2688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胡贵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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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9-03-25 2019-03-29
    2

    (2018)赣0983民初5890何绵贱诉诉高安市龙新制米厂、周苟英、冷继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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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983民初58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2018)赣0983民初5890何绵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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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8-11-05 2018-11-16
    3

    (2018)赣0983民初1327胡贵明诉高安市龙新制米厂、周苟英、冷继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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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983民初13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2018)赣0983民初1327胡贵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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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8-07-20 2018-07-23
    4

    陈林生与高安市龙新制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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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823民初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林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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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峡江县人民法院 2018-06-29 2018-08-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赣0983执2224号 高安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16 详情
    2 (2018)赣0983执2688号 高安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19 详情
    3 (2018)赣0823执359号 峡江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0-12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梅水生诉被告冷继军、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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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983民初33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梅水生 被告- 冷继军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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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继军(362222197508246111)、高安市龙新制米厂(91360983094434458L):本院受理原告梅水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赣0983民初33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杨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高安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况小建联系电话:0795—5281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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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3
    2

    原告何绵贱诉被告​周苟英、冷继军、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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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983民初9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何绵贱 被告-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周苟英 冷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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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苟英(身份证号:362222197410156126)、冷继军(362222197508246111)、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本院受理何绵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98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高安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卢晓军0795-52828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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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3
    3

    原告何绵贱诉被告周苟英、冷继军、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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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983民初9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何绵贱 被告-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周苟英 冷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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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人民法院公告周苟英(身份证号:362222197410156126)、冷继军(362222197508246111)、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本院受理何绵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赣0983民初9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高安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卢晓军0795-52828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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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4

    原告何绵贱诉被告周苟英、冷继军、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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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983民初9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被告-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周苟英 冷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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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周苟英(身份证号:362222********6126)、冷继军(362222********6111)、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本院受理何绵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赣0983民初9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安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卢晓军 0795-52828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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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1
    5

    原告胡贵明诉被告周苟英、冷继军、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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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983民初13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胡贵明 被告-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冷继军 周苟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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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人民法院公告周苟英(身份证号:362222197410156126)、冷继军(362222197508246111)、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本院受理胡贵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98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高安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承办法官:卢晓军0795-52828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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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0
    6

    原告陈林生诉被告高安市龙新制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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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823民初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林生 被告-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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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本院受理原告陈林生诉被告高安市龙新制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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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4
    7

    原告胡贵明诉被告周苟英、冷继军、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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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983民初13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胡贵明 被告-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周苟英 冷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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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人民法院公告周苟英(身份证号:362222197410156126)、冷继军(362222197508246111)、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本院受理胡贵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赣0983民初13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高安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承办法官:卢晓军0795-52828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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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2
    8

    原告陈林生诉被告高安市龙新制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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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823民初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林生 被告-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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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安市龙新制米厂:本院受理陈林生诉高安市龙新制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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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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