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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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市监处字〔2021〕46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标准口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口罩的违法事实,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应予以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上述不合格口罩还未销售,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11条指引》第五条“更加注重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注重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和谐关系。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采用劝告、劝离、警告、责令改正、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不得机械执法、一罚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35000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批号202006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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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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