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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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保与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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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41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刘金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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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6-30 |
2 |
李伟与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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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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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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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丽与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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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792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陈会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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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6-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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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民初89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陈会丽 被告- 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第三人- EquityComLimited鸿鑫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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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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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5618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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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18号 | 期货交易纠纷 |
原告- 刘金保 当事人- 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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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18号之二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保诉你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后,原告刘金保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4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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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2 |
(2021)粤0304民初56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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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18号 | 期货交易纠纷 |
原告- 刘金保 被告- 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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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618号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保诉你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金保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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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3 |
(2021)粤0304民初56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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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18号 | 期货交易纠纷 |
原告- 刘金保 被告- 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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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618号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保与被告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04月2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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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4 |
(2020)粤0304民初48414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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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41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刘金保 被告- 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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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414号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保诉被告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保撤回起诉。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07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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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5 |
(2020)粤0304民初484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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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41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刘金保 被告- 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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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414号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保诉被告莲升金泰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80000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622.13元的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23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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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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