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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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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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2-22 |
| 2 |
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鼎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正鞋材有限公司;陈正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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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5048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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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20-01-01 |
| 3 |
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鼎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正鞋材有限公司;陈正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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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401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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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20-01-0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民初4463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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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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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463号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44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9572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9572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94.7元,原告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越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4.7元,被告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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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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