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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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1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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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19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奉化沈氏永鑫橡塑厂 被告- 宁波市鄞州精柯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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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精柯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奉化沈氏永鑫橡塑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支付货款10166.4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97.97元,合计10664.37元(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计(2017年,2018年利率均为4.35%),利息周期从2017年7月3日起算,该日系原告最后开出票之日,最终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2.由被告承担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8年8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由审判长王超文、人民陪审员徐恩琴、人民陪审员孙恩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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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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