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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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惠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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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7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宜兴市惠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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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28 |
2 |
湖南金富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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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02执保56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湖南金富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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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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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邝怀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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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904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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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7 |
4 |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邝怀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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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9045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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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7 |
5 |
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邝怀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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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911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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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7 |
6 |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邝怀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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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911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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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7 |
7 |
惠州市园方电池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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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初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方电池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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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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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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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91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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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27 |
9 |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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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9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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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27 |
10 |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魅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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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7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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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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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99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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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9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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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9913号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9913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95892H,法定代表人:黄培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95892H,法定代表人:黄培安,身份证号码:37282719560408795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承办人:苑书昌;联系方式:0755-866082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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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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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3459号案件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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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34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吉而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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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3459号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而泰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吉而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1345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2019)粤0305民初1345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订单》(订单编号NB2015-0323-051),提取订单约定的电池6800块,并向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960元;二、被告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采购单号分别为FF160804195、FF161001755、FF161104920、FF161201131),分别提取订单约定的电池4000块、3000块、10000块、10000块,并向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83200元、57000元、190000元、20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徐希、梁玮珊电话:0755-8695076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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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3 |
(2019)粤0404民初26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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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26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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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621号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900元;二、被告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1,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武汉诺铂克电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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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4 |
(2019)粤0305民初13459号案件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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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34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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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3459号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纽邦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一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徐希、梁玮珊电话:0755-8695076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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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5 |
(2018)粤0307执115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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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15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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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11561号之一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前本院已向公司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你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你公司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被你公司破产清算,因此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15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63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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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6 |
(2018)粤0307执115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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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15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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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11561号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63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115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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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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