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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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文广旅罚字〔2019〕第15号 |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2019年8月9日,我局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爱山派出所函告,反映该所在2019年8月9日凌晨2时27分接到报警后,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广场20号楼20-2-01号的湖州美丽心情歌舞厅处理一起纠纷时,发现该场所在凌晨2时后仍在营业。 2019年8月12日,我局对湖州美丽心情歌舞厅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于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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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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