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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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5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居炎强 被告- 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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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良):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居炎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5号)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二楼223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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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 2 |
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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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蔡正新 居炎强 被告- 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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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良):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正新、居炎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4号、365号),现依法通知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10时00分在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一楼11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2018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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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 3 |
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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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蔡正新 居炎强 被告- 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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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良):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正新、居炎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4号、365号),现依法通知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10时00分在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一楼11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2018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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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 4 |
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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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居炎强 被告- 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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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良):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正新、居炎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4号、365号),现依法通知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10时00分在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一楼11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2018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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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 5 |
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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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蔡正新 被告- 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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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浙江启先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良):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正新、居炎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18]364号、365号),现依法通知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10时00分在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一楼11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2018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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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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