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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创产业园2号楼10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7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2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长沙新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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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民终598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上诉人-长沙新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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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17
    2

    江西金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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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民终1338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江西金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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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9-23
    3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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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155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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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8-18
    4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大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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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154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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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8-18
    5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春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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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153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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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8-18
    6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高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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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157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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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8-18
    7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忠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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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156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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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8-18
    8

    张倩与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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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302执185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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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7-22
    9

    黄兵权与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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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302执189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黄兵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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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7-22
    10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桐庄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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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民终165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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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1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谭占 李洪周 田扑文 游朝寿 蔡文强 张应福 黄兵权 被告-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曲靖东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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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G116 2020-08-30
    2 (2018)粤1302民初138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少云 黄欣棋 黄欣宇 梅诗秀 彭莉莉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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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G33 2018-08-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282民初72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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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2民初72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岑建波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宁波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郝江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 李小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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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岑建波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郝江山、宁波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李小利、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岑建波医疗费用9768.12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岑建波各项损失117513.50元,合计127281.62元,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赔付原告49768.12元及被告宁波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已赔付原告120000元,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无需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岑建波医疗费用9768.12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岑建波各项损失121791.50元,合计131559.6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被告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岑建波各项损失190241.8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四、被告郝江山应赔偿原告岑建波鉴定费182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五、被告李小利应赔偿原告岑建波各项损失10883.6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六、原告岑建波应退还被告宁波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款项42486.5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七、驳回原告岑建波的其余诉讼请求;八、本案案件受理费10232元,减半收取计5116元,由原告岑建波负担153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750元,被告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郝江山负担260元,被告李小利负担32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1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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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2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高星、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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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157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周高星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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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7157号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高星、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16日9时30分-10时30分在第69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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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3

    (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高星与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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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周高星与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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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高星与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上诉状。现上诉人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5年5月-2019年5月2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4000元;4.判决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因未休年休假工资7062元;5.判决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2235元;6.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537687462021-01-2517:23:00:750(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高星与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有限公司,上诉人,判决,广州市,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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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2
    4

    (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高星、第三人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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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周高星 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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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高星、第三人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高星于2014年11月6日至2019年5月23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高星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23日解除;三、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周高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第三人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周高星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062元,第三人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周高星支付律师费2235元,第三人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537246312020-12-2317:25:49:400(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高星、第三人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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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5

    (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高星、第三人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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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周高星 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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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高星、第三人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3、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5年11月6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7062.00元;4、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235.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以上2-4项诉讼请求共计金额合计人民币:3329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1日14时50分在本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七日535166272020-08-2717:53:29:101(2020)粤0114民初10657号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高星、第三人广州市巨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池州金蚂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有限公司,判决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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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6

    上诉人伍干云与被上诉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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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0299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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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0299号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伍干云与被上诉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0299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0299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伍干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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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9
    7

    伍干云与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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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0299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 伍干云 被上诉人-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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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0299号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伍干云与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伍干云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9时-10时在第68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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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4
    8

    (2018)粤0113民初9864号伍干云诉与上诉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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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3民初986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 伍干云 当事人-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与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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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9864号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伍干云诉与上诉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址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创产业园2号楼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213923141049457,法定代表人:余再东。)送达民事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原审判决,确认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撤销原审判决,确认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9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撤销原审判决,确认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9月4日与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是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的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528431522019-09-2716:26:41:0(2018)粤0113民初9864号伍干云诉与上诉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上诉人,服务外包,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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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6
    9

    (2018)粤0113民初9864号原告伍干云诉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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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3民初986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 伍干云 当事人-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与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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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9864号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伍干云诉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址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创产业园2号楼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213923141049457,法定代表人:余再东。)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伍干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伍干云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528258532019-09-1715:11:54:0(2018)粤0113民初9864号原告伍干云诉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送达,有限公司,公告,干云,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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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6
    10

    浙绍上虞劳人仲案(2018)4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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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绍上虞劳人仲案(2018)47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董智杰 被告-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绍兴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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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智杰:本委受理的你与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绍兴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向你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成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定于2018年10月12日8时45分开庭审理本案,然申请人董智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决定如下:本案视为董智杰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绍上虞劳人仲案(2018)474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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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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