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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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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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3执51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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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2 |
2 |
黄小明、易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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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3民初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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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8 |
3 |
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小明、易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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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3民初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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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8-24 |
4 |
叶杰、王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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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3财保1号之一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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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7-05 | 2018-12-29 |
5 |
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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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3财保1号 | - |
申请人-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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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18-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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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明、易春莲、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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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3民初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小明 易春莲 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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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明、易春莲、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小明、易春莲、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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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2 |
申请人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杰、王芳、易年苟、陈伟文、张燕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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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3财保1号 | - |
原告- 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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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张燕:本院受理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叶杰、王芳、易年苟、陈伟文、张燕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叶杰、王芳、易年苟、陈伟文、张燕等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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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3 |
申请人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杰、王芳、易年苟、陈伟文、张燕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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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3财保1号 | - |
原告- 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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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杰、王芳、张燕:本院受理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叶杰、王芳、易年苟、陈伟文、张燕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杰、王芳、易年苟、陈伟文、张燕等名下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峡江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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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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