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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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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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482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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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10-13 |
2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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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民终1041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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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10-13 |
3 |
企业管家(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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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986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企业管家(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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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27 |
4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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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481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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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7 |
5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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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472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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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2 |
6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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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48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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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01 |
7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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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471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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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2 |
8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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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472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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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23 |
9 |
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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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民初15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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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20 |
10 |
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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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民初15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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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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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5411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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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4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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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411号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702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人民币7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8606.3元,计算方式为((137021+125000)*30%);四、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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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2 |
(2020)粤0304民初55411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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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4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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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411号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灵思远景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702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人民币7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8606.3元,计算方式为((137021+125000)*30%);四、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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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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