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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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应急罚〔2019〕002号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1月24日,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检查部署要求,结合铸安一号专项执法要求,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对宁波中一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及时上报2018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录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1月29日对宁波中一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上报2018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中一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上报2018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高新)应急检记〔2019〕00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新)应急责改〔2019〕005号〕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聂通元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宁波市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未上报2018年第四季度隐患排查分析表企业名单截图一份,证明:宁波中一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中一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宁波中一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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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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