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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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桐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菲桐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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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执45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菲桐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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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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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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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653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菲桐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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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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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桐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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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财保229号 | - |
申请人-菲桐天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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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8-09-17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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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11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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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11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顾斌辉 杨旭佳 孟丽丽 叶家燕 管林娜 被告- 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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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旭佳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1)137-1号已经审理终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旭佳工资及奖金共计31823元。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税款税费缴纳由原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中横港路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G楼1楼邮编:313000电话:0572-2289360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叶家燕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1)137-2号已经审理终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叶家燕工资及项目奖金30650.92元。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税款税费缴纳由原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中横港路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G楼1楼邮编:313000电话:0572-2289360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孟丽丽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1)137-3号已经审理终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孟丽丽项目奖金8878.45元。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税款税费缴纳由原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中横港路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G楼1楼邮编:313000电话:0572-2289360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顾斌辉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1)137-4号已经审理终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顾斌辉工资及项目奖金120747.28元。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税款税费缴纳由原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中横港路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G楼1楼邮编:313000电话:0572-2289360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管林娜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1)137-5号已经审理终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州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管林娜项目奖金11534.16元。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税款税费缴纳由原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中横港路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G楼1楼邮编:313000电话:0572-22893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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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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