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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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郝永兵、武艳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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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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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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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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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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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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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郝延昌、宋翠花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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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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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郝永兵、武艳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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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武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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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郝延昌、宋翠花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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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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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李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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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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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与黄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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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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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张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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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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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郝永兵、武艳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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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武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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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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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武民初字第014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郝延昌 宋翠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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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6-1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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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4民再90号武艳风等诉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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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再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武艳风 郝永兵 再审被申请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郝延昌 宋翠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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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延昌、宋翠花: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郝永兵、武艳风与被申请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4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撤销本院(2016)冀04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郝延昌、宋翠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5‰,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郝永兵、武艳风对被告郝延昌、宋翠花应负担的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在抵押财产(武安市建设大街与体育路交叉口东北角阳光北小区7幢1单元401号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要求郝永兵、武艳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郝延昌、宋翠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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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2 |
(2019)冀04民再90号武艳风等诉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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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再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武艳风 郝永兵 再审被申请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 郝延昌 宋翠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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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延昌,宋翠花:本院受理郝永兵、武艳风诉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冶陶信用社、郝延昌、宋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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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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