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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帅康电气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城东北路8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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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73行初8678号 -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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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6-22 2021-10-04
    2

    苏某、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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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6352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苏某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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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0-30
    3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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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民初2379号之一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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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12-22
    4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忠士友电器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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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民初2380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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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12-01
    5

    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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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84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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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8-03
    6

    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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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中山市巨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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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03-05 2020-09-22
    7

    丁方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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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73行初7499号 行政裁决

    原告-丁方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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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01-21 2020-04-29
    8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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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173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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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1-16 2020-12-31
    9

    广东旺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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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行终7508号 -

    上诉人-广东旺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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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02 2019-12-17
    10

    广东旺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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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行终7481号 -

    上诉人-广东旺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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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02 2019-12-17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浙0281民初166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帅康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帅一康智能厨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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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余姚市人民法院 G79 2019-09-10
    2 -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帅康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帅一康智能厨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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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余姚市人民法院 G49 2019-02-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281民初65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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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春芳 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王书同 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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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书同(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48****2013):王春芳(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9****2019)、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0元,支付利息824109.59元;二、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95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921元,由被告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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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2

    (2020)浙0281民初65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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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65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王书同 王春芳 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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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书同(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48****2013)、:王春芳(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9****2019)、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归还本金3000万元,支付利息160万元(按照年利率8%,自2017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并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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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3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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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65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王书同 王春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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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6569号王书同(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48****2013):王春芳(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9****20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本金3000万元,支付利息160万元(按照年利率8%,自2017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并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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