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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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9]4882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安徽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号:440106001542579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6、8、12号12-218室法定代表人:储修宏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保安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停车场经营;2018年11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6、8、12号12-218室的安徽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安徽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在该楼宇内经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安徽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8年3月29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二:当事人于2018年3月29日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7月18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网页截图,2017年7月7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证据四:邮寄送达安徽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储修宏的《询问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至今未到我所接受调查处理。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安徽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邮寄送达了穗天市监棠告字[2019]第2-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安徽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安徽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罚款15000元。当事人安徽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38896350;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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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详情 |
序号 | 列入决定机关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 | 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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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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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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