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珠香洲市监香湾行处字〔2021〕0014号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月22日,珠珠海信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被载入异常名录,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前来香湾市场监管所处理。当事人提供的执照名称为:珠海信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5。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17、2018年的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领导批准,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是2004年06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登录珠海市商事登记公示平台系统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即每年度6月15日至8月15日之间)。但当事人还未提交2017、2018年的年度报告,直至2020年5月29日才补提交2017、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营业执照复印件,3、年报查询系统截屏提取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提交年报情况,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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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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