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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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亚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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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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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2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亚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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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4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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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3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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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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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4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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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5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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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5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亚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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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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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6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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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6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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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7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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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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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8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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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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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9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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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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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10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秀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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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3785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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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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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民初9279号刘瑶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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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927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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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9274号刘瑶: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瑶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93.43元、利息830.66元、违约金1980.07元及其他费用539.65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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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皖0202民初9286号吴邦利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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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92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邦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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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9286号吴邦利: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邦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60.7元、利息838.1元、违约金567.01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17日,此后计算至透支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计算),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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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3 |
(2021)皖0202民初9289号陈时星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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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928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时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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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9289号陈时星: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时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301.78元、利息219.23元、违约金807.23元及其他费用278.76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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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4 |
(2021)皖0202民初9274号汪杨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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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927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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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9274号汪杨: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杨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28.1元、利息782.69元、违约金1886.59元及其他费用71.9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此后计算至透支款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标准计算),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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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5 |
(2021)皖0202民初6845号陈凤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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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84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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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845号陈凤: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凤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808.98元、利息990.64元及违约金1093.64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3893.2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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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6 |
(2021)皖0202民初6836号陈桂霞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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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83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桂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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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836号陈桂霞: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桂霞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685.28元、利息778元、违约金2238.79元以及其他费用475.1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5177.1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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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7 |
(2021)皖0202民初6571号孙帮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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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57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帮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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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571号孙帮宇: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帮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帮宇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700元、利息163.52元、违约金73.91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6日,此后计算至透支款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孙帮宇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8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5737.4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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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8 |
(2021)皖0202民初6576号张争争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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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57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争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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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576号张争争: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争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争争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5985.59元、利息1335.75元、违约金910.98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计算至透支款全部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张争争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19732.3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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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9 |
(2021)皖0202民初6584号李军军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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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5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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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584号李军军: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军军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128.19元、利息127.09元、违约金353.84元以及其他费用70.48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6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279.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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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10 |
(2021)皖0202民初6844号邵峰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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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84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邵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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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844号邵峰: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邵峰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利息人民币2761.51元、违约金2746.24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7507.7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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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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