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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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平、中山市奥房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圣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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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021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奥房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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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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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汤雪雅、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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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0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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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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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张益华、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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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8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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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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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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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执异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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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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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奥房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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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565号之一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奥房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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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23 |
6 |
余鑫文、汤雪雅、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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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异4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鑫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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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0-29 |
7 |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振华、罗艺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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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0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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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1-02-02 |
8 |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培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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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73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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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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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广云、张梅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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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530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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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12-20 |
10 |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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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372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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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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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48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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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48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汤雪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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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汤雪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志斌,黄君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梦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2021)粤2071民初1045号案代偿款1,295,826.65元;2、判令被告按1,295,826.65元为基数、每天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损失(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为4924.14元),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1,295,826.65元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暂计至一审阶段为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请标的额合计为1,308,750.79元人民币(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未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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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2071民初49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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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49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邹清 当事人-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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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邹清诉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邹清与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服务合同(ZSSF2026)》;二、被告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邹清退还装修款8999元及其利息损失(以8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额退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邹清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原告邹清已预交,由原告邹清负担77元,被告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邹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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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3 |
(2021)粤2071民初507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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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07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坚霖 当事人-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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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余坚霖诉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余坚霖与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服务合同(ZSSF0036)》;二、被告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余坚霖退还装修款9999元及其利息损失(以9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额退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余坚霖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原告余坚霖已预交,由原告余坚霖负担88元,被告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余坚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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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4 |
(2021)粤2071民初8747号公告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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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7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罗艺琳 李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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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振华、罗艺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87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36.5元,由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36.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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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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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初166号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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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初16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罗艺琳 李振华 黄坚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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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初166号李振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坚华、罗艺琳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初166号罗艺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黄坚华、李振华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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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6 |
(2021)粤20民终4632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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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463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余鑫文 汤雪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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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4632号汤雪雅: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鑫文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8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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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7 |
(2021)粤2071民初1478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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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78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新英 被告-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 华人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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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冯新英诉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人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叶迟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申文强,肖忠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王丽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1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退回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9999.0元,并支付4999.5元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1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装修全款为基数每日0.2%的延迟完工罚款,即从合同约定的完工之日(2020年4月20日)起每日支付20.0元的延迟完工罚款;至2021年3月31日,暂计罚款额为6920元;3、被告2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华人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对被告1中山市宽窄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暂共计2191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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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8 |
(2020)粤2071民初29150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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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915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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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鑫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29150号】一审判决,现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中止对中山市南区兴南路25号星汇云锦2期2-9幢1301房的执行。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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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9 |
(2021)粤2071民初8747号公告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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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7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罗艺琳 李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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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振华、罗艺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饶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倩珊,梁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赵会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即以644178元为基数,即为128835.6元人民币(644178元×20%=128835.6元),合同价款为64417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上述诉请合计:79461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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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10 |
(2020)粤2071民初2915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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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915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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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余鑫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余鑫文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20元(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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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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