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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振粤

    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268号前海花园7栋2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金库与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维雅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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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404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金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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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27 2020-04-10
    2

    王金库、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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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62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金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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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6 2020-01-02
    3

    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库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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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1525号 -

    原告-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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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04-24 2019-11-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371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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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3713号 -

    原告- 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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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713号之一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45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7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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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2

    (2020)粤0305民初2045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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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04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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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455号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姚曦:原告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姚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67205.38元;二、被告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欠付金额为基数(2019年9月欠付的金额为69272.78元、2019年10月欠付的金额为82674.86元、2019年11月欠付的金额为80313.74元、2019年12月欠付的金额为68021.48元、2020年1月欠付的金额为69366.34元、2020年2月欠付的金额为52602.58元、2020年3月欠付的金额为27200.83元),自欠费次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依次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8215.9元、电费193590.09元、热水费37548元、垃圾处理费457.38元、专项维修资金5787.14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振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1.25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东和云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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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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