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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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品信家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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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8455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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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02 |
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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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8423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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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02 |
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紫明星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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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842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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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02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马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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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54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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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0-30 |
5 |
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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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民终9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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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09-06 |
6 |
原告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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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11执保1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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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6-29 |
7 |
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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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11执保2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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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1-27 |
8 |
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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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91民初1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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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20-02-28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刘卫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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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243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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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20-04-21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广骏龙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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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4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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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12-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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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初4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广骏龙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梁永端 梁少群 梁海绵 温葵莲 吴耀藩 梁智海 张裕良 陈莲芳 梁永杰 姜成兰 刘卫森 吴荣杰 梁华声 杨俊年 梁忠声 吴建良 陈伟泽 梁智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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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2 | 2019-06-18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广骏龙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梁永端 梁少群 梁海绵 温葵莲 吴耀藩 梁智海 张裕良 陈莲芳 梁永杰 姜成兰 葛婵妃 刘卫森 吴荣杰 梁华声 杨俊年 梁忠声 吴建良 陈伟泽 梁智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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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1 |
3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2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星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吴耀藩 梁智海 吴荣杰 梁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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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2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致居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黄彩玲 黄伯祥 邓敏仪 梁锦和 吴耀藩 梁智海 张裕良 陈莲芳 梁永杰 葛婵妃 刘卫森 吴荣杰 姜成兰 梁华声 梁忠声 吴建良 陈伟泽 梁智棠 杨俊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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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2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霍嘉维 邓丽珠 霍嘉樑 吴耀藩 梁智海 张裕良 陈莲芳 梁永杰 姜成兰 葛婵妃 刘卫森 吴荣杰 梁华声 杨俊年 梁忠声 吴建良 陈伟泽 梁智棠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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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星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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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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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异7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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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7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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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耀藩、梁智海、梁永杰、姜成兰、刘卫森、吴荣杰、梁华声、杨俊年、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南庄分公司:在本院执行(2019)粤0606执8423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朗企业有限公司、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申请人郑小虹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716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606执异7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郑小虹为(2019)粤0606执842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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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2 |
(2020)粤0606执异7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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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紫明星家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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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和、刘宝仪、陈伟泽、吴耀藩、梁智海、刘卫森、姜成兰、梁永杰、吴荣杰、梁华声、杨俊年、梁忠声、吴建良、梁智棠、刘宝珠:在本院执行(2019)粤0606执8428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紫明星家具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申请人郑小虹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714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606执异7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郑小虹为(2019)粤0606执84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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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3 |
(2018)粤0606民初145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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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5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刘健芬 曾长男 刘汝森 吴耀藩 梁智海 张裕良 陈莲芳 梁永杰 姜成兰 葛婵妃 刘卫森 吴荣杰 梁华声 杨俊年 梁忠声 吴建良 陈伟泽 梁智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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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健芬、曾长男、刘汝森、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姜成兰、葛婵妃、刘卫森、吴荣杰、梁华声、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健芬、曾长男、刘汝森、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姜成兰、葛婵妃、刘卫森、吴荣杰、梁华声、杨俊年、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返还贷款本金958328.43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以959284.7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以958328.8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律师费11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有权在2500000元范围内以被告刘健芬、曾长男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镇安路B61号湖畔湾豪庭(二期)A64号汽车位(《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50221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姜成兰、葛婵妃、刘卫森在38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姜成兰、葛婵妃、刘卫森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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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4 |
(2018)粤0606民初145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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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5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刘健芬 曾长男 刘汝森 吴耀藩 梁智海 张裕良 陈莲芳 梁永杰 姜成兰 葛婵妃 刘卫森 吴荣杰 梁华声 杨俊年 梁忠声 吴建良 陈伟泽 梁智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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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健芬、曾长男、刘汝森、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姜成兰、葛婵妃、刘卫森、吴荣杰、梁华声、杨俊年、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华迪隆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鸿基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健芬、曾长男、刘汝森、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姜成兰、葛婵妃、刘卫森、吴荣杰、梁华声、杨俊年、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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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5 |
(2018)粤06民终83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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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8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致居家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黄彩玲 黄伯祥 邓敏仪 梁锦和 吴耀藩 梁智海 张裕良 陈莲芳 梁永杰 葛婵妃 刘卫森 吴荣杰 姜成兰 梁华声 梁忠声 吴建良 陈伟泽 梁智棠 杨俊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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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彩玲、邓敏仪、梁锦和、吴耀藩、梁智海、梁永杰、刘卫森、吴荣杰、姜成兰、梁华声、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致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彩玲、黄伯祥、邓敏仪、梁锦和、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葛婵妃、刘卫森、吴荣杰、姜成兰、梁华声、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杨俊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8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4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致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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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6 |
(2018)粤06民终877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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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87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宝仪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佛山市紫明星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李志和 陈伟泽 吴耀藩 梁智海 刘卫森 姜成兰 葛婵妃 梁永杰 张裕良 吴荣杰 梁华声 杨俊年 梁忠声 吴建良 梁智棠 刘宝珠 陈莲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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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8772号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陈伟泽、吴耀藩、梁智海、姜成兰、梁永杰、张裕良、吴荣杰、梁华声、梁忠声、吴建良、梁智棠、陈莲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宝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紫明星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和、陈伟泽、吴耀藩、梁智海、刘卫森、姜成兰、葛婵妃、梁永杰、张裕良、吴荣杰、梁华声、杨俊年、梁忠声、吴建良、梁智棠、刘宝珠、陈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8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宝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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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7 |
(2018)粤06民终52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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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2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佛山市品信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刘其云 庄丽凤 刘其岳 麦丽兴 吴耀藩 梁智海 张裕良 陈莲芳 梁永杰 姜成兰 葛婵妃 刘卫森 吴荣杰 梁华声 杨俊年 梁忠声 吴建良 陈伟泽 梁智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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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219号佛山市品信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其云、庄丽凤、刘其岳、麦丽兴、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吴荣杰、梁华声、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姜成兰: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一审被告佛山市品信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其云、庄丽凤、刘其岳、麦丽兴、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姜成兰、葛婵妃、刘卫森、吴荣杰、梁华声、杨俊年、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5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13.16元,减半收取4156.5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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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8 |
(2016)粤06民初4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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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4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广骏龙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梁永端 梁少群 梁海绵 温葵莲 吴耀藩 梁智海 张裕良 陈莲芳 梁永杰 姜成兰 葛婵妃 刘卫森 吴荣杰 梁华声 杨俊年 梁忠声 吴建良 陈伟泽 梁智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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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440号佛山市顺德区广骏龙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梁永端、梁少群、梁海绵、温葵莲、吴耀藩、梁智海、梁永杰、姜成兰、刘卫森、吴荣杰、梁华声、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骏龙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梁永端、梁少群、梁海绵、温葵莲、吴耀藩、梁智海、张裕良、陈莲芳、梁永杰、姜成兰、葛婵妃、刘卫森、吴荣杰、梁华声、杨俊年、梁忠声、吴建良、陈伟泽、梁智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8989048.89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二至被告五对本案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3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被告六至被告九对本案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被告十至被告十七对本案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3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被告十八至被告二十四对本案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2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6.被告六至被告二十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本案律师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前期律师费2.7万元,后期律师费按委托代理协议计算);8.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书记员巫江禺;本案于2018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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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9 |
(2017)粤0606民初117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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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7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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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10 |
(2017)粤0606民初507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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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07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星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吴耀藩 梁智海 吴荣杰 梁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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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星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吴耀藩、梁智海、吴荣杰、梁永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星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吴耀藩、梁智海、吴荣杰、梁永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星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被告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吴耀藩、梁智海、吴荣杰、梁永杰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分别对本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马景生的债务(债务总额应扣减已经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42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星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吴耀藩、梁智海、吴荣杰、梁永杰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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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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