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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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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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10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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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21 |
2 |
深圳嘉信成益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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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嘉信成益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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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6-30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异议(2020)粤0304执异79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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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79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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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2-30 |
4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梁福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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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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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10-30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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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69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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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1-01-14 |
6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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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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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20-12-29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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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787号 | -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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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7 | 2019-12-24 |
8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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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828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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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05-13 |
9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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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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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12-25 |
10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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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4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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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12-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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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6178号(2020)粤03执6178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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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17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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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178号之一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清泉城市广场13A商业裙楼B1层24号(产权证书:7U01527)以清偿本案债务;二、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清泉城市广场13A商业裙楼B1层25号(产权证书:7U01528)以清偿本案债务;三、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清泉城市广场13A商业裙楼B1层27号(产权证书:7U01529)以清偿本案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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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2 |
(2020)粤03执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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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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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6号之五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余达诚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与侨乡路交汇处香域中央花园5栋14B房产进行拍卖,现已作出(2020)粤03执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买受人陈亮。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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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3 |
(2020)粤03执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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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6号之六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余达诚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张丽娟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翁元青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余胜明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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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6号之六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余达诚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002号房产进行拍卖,现已作出(2020)粤03执5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买受人张鹤。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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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2021)粤0305执438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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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383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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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383号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吴克龙、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达诚、张丽娟、翁元青: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52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3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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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5 |
(2020)粤0305执异550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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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5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余胜明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吴克龙 余达诚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翁元青 张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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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550号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吴克龙、张丽娟、翁元青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余达诚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吴克龙、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余达诚、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丽娟、翁元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9746号】过程中,案外人张丽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异55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张丽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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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6 |
(2020)粤0305执9746号9746公告(变更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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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7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余胜明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吴克龙 余达诚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翁元青 张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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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9746号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吴克龙、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达诚、张丽娟、翁元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吴克龙、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达诚、张丽娟、翁元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97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变更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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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7 |
(2020)粤03执617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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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1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余胜明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余达诚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翁元青 张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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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178号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2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1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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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8 |
(2020)粤03执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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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余胜明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余达诚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翁元青 张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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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6号之三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17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6号拍卖通知书,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YPERLINK"http://sf.taobao.com/0574/03"http://sf.taobao.com/0755/03)于2020年10月20日予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余达诚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与侨乡路交汇处香域中央花园5栋14B房产【不动产证号:3000413466号】、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002号房产【不动产证号:3000648978号】。另,上述房产网络司法拍卖的首次拍卖起拍价分别为人民币14225224.58、12496457.66元;如流拍,再行拍卖的起拍价按照前次起拍价的80%确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联系人:肖法官、杨助理联系电话:83535348、835352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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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9 |
(2020)粤03执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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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余胜明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余达诚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翁元青 张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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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6号之二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衢亿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张丽娟、余达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17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除去被执行人余达诚与案外人王晓飞关于被执行人余达诚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与侨乡路交汇处香域中央花园5栋14B房产【不动产证号:3000413466号】的租赁合同拍卖、变卖涉案房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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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10 |
(2019)粤0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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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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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276号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第三人梁福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借款本金99,636,000万元及利息142,043.91元、罚息(以99,6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03%的计算标准,从2019年3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142,043.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03%的计算标准,从2019年3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余达诚名下位于深圳市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17F房产(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70231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最高额范围优先受偿;余达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对被告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2,652.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7,652.27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962.06元,由被告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负担545,690.21元,上述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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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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