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栖哈

    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55号802-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余奕俊与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369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余奕俊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8-11
    2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12民初969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2020-09-28
    3

    宁波我爱度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付琳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12民初8030号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当事人-宁波我爱度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付琳
    收起

    ... 展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07-25 2019-10-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7664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76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余奕俊 当事人- 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664号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余奕俊与被告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76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涉案产品价款10140元;被告支付原告涉案产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01400元(以上两项共计111540元);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15时3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院联系人:李滢电话:0755-25038190 收起

    ... 展开
    2021-04-01
    2

    (2021)粤0303民初3698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3民初36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余奕俊 当事人- 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3698号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余奕俊与被告宁波栖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69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涉案产品价款5760元;被告支付原告涉案产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57600元(以上两项共计63360元);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7日10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子程电话:0755-227251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3-02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