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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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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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02民初4559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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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6 |
2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牛江镇宇光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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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712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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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10-12 |
3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沙湖镇大台北珍珠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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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712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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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10-12 |
4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沙湖镇寄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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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712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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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10-12 |
5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君堂镇家崇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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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712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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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10-12 |
6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横陂镇海峰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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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711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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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10-12 |
7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尚武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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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712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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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5 |
8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圣堂镇陈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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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712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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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3 |
9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夏玥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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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712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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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3 |
10 |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恩平市东成镇海峰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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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5民初712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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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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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灵林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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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0 | 2020-05-12 |
2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钜池力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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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0 | 2020-05-12 |
3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钜池力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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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2 | 2019-11-10 |
4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灵林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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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2 | 2019-1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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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806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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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806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耀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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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耀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8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耀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7000元;二、驳回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苏耀丰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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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2 |
(2021)粤2071民初3806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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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806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梁伟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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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8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二、驳回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梁伟强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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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3 |
(2021)粤2072民初203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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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031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蔻茶饮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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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0315号中山市小榄镇蔻茶饮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蔻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20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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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4 |
(2021)粤2072民初155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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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551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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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514号马银: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51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马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0元,由被告马银负担930元,并直接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马银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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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5 |
(2021)粤2072民初193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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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938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廖彩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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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9384号廖彩贵: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彩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9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彩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9000元;二、驳回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元,由被告廖彩贵负担780元,并直接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廖彩贵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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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6 |
(2020)粤2072民初29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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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29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秀明 陈建志 中山升宝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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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2992号中山升宝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黄秀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升宝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黄秀明、陈建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升宝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黄秀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付存志支付货款383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383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建志对被告中山升宝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建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升宝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47元,合计9527元(已由原告付存志预交),由被告中山升宝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黄秀明、陈建志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付存志支付。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建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付存志、被告中山升宝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黄秀明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升宝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黄秀明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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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7 |
(2021)粤03民初5834号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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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58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区益优茶饮品店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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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5834号深圳市光明区益优茶饮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区益优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583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准许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22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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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8 |
(2021)粤03民初5833号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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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583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区新益禾堂饮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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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5833号深圳市光明区新益禾堂饮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区新益禾堂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583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准许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22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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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9 |
(2021)粤2072民初193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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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937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酷沛奶茶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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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9371号中山市小榄镇酷沛奶茶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酷沛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937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酷沛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11037869号“”、第23148222号“”、第394877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酷沛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5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酷沛奶茶店负担780元,并直接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酷沛奶茶店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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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10 |
(2021)粤2072民初193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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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937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来亚奶茶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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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9375号中山市小榄镇来亚奶茶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来亚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937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来亚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23148222号“”、第394877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来亚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来亚奶茶店负担780元,并直接向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来亚奶茶店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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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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