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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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珀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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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珀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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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蒋鹏平与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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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蒋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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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蒋鹏平、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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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蒋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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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昆明珀滔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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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珀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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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稳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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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稳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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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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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3执933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2 | (2020)云0111执5219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3 | (2020)云0111执4440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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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蒋鹏平诉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9)云0111民初238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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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2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蒋鹏平 被告- 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云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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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2380号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鹏平诉你(2019)云0111民初238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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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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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泊滔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邱彬(2019)云0111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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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6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泊滔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邱彬 云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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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68号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邱彬: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泊滔商贸有限公司诉你(2019)云0111民初66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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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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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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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稳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邱彬 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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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45号原告云南稳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121607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欠款1216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欧阳冬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和昊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洋公司、邱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稳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607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邱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被告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邱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期满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即生效。领取应诉材料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4接待室。(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承办法官:起瑞遥,联系电话:64884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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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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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稳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邱彬 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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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45号原告云南稳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唐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121607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欠款1216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5月7日上午9:30在本院6楼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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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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