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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誉

    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郊黄土坡金鼎山24号新14幢1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世鹏与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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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李世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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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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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丽江宏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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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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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3民初100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巨和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胡云河 当事人- 宜良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瑞丰成经贸有限公司 昆明质安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瑞京融熠置业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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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1004号原告胡云河、云南巨和房地开发有限公司诉昆明瑞丰成经贸有限公司、宜良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润华、昆明质安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瑞京融熠置业合伙企业、张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8年12月9日原告胡云河和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瑞丰成经贸有限公司、张稳以及昆明质安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第五条第5款的约定,2018年6月30日之前,被告1和被告2应向原告支付第5笔款项1800万元或者由被告为案外人代为支付1500万元的借款本息。有余款的,被告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1800万元,也未代第三人偿付借款。2021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1-4经友好协商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1和被告2最迟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代第三人“偿还1500万元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权”,继而实现“1400多平方米商铺抵押解除”,同时被告3、4自愿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1和被告2至今未代为归还1500万元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无奈之下,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向原告支付1500万元何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LPR银行利率4倍15.4%,自2021年1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起诉之日为128333.33元);2、判令被告3和被告4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7月27日14: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4529)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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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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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3民初100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巨和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胡云河 当事人- 宜良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瑞丰成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质安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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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1004号原告胡云河、云南巨和房地开发有限公司诉昆明瑞丰成经贸有限公司、宜良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润华、昆明质安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瑞京融熠置业合伙企业、张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8年12月9日原告胡云河和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瑞丰成经贸有限公司、张稳以及昆明质安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第五条第5款的约定,2018年6月30日之前,被告1和被告2应向原告支付第5笔款项1800万元或者由被告为案外人代为支付1500万元的借款本息。有余款的,被告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1800万元,也未代第三人偿付借款。2021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1-4经友好协商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1和被告2最迟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代第三人“偿还1500万元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权”,继而实现“1400多平方米商铺抵押解除”,同时被告3、4自愿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1和被告2至今未代为归还1500万元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无奈之下,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向原告支付1500万元何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LPR银行利率4倍15.4%,自2021年1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起诉之日为128333.33元);2、判令被告3和被告4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7月27日14: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4529)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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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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