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常(消)行罚决字〔2020〕0005号 | 常山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常山县辉埠镇新区路2号的浙江常山百邦花式纱线有限责任公司食堂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令于2019年12月7日前改正,逾期未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常山百邦花式纱线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常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926000012622410001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常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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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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