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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天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潘国芳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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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922民初287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潘国芳
    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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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16-11-09 2018-01-24
    2

    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潘国芳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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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潘国芳
    常州市广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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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许美中、许福花、杭州美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许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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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85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许美中 许福花 杭州美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许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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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8556号许美中、许福花、杭州美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许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美中、许福花、杭州美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8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许美中、许福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174997.78元,此后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206元,由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14元,被告许美中、许福花负担73592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3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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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7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吕旭东、冯映、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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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39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吕旭东 冯映 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 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 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 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 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 张勇兵 杭州尧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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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3983号吕旭东、冯映、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张勇兵、杭州尧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旭东、冯映、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张勇兵、杭州尧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吕旭东、冯映、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连带偿还原告代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归还的贷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及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43698377.47元,并承担以该款项为基数自原告代偿之日(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受偿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张勇兵、杭州尧年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出质股权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原告对被告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出质股权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乔立仁、陈新文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9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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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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