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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民安小区高层安置区3号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78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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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78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徐林斌 当事人- 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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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815号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林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8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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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2

    (2020)粤0305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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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7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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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76号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林斌诉被告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林斌退还货款8158.45元,原告徐林斌应同时向被告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所购买的莲子500g共计280罐(不能退还的莲子按照购买单价29.14元抵扣应退货款);二、被告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林斌支付赔偿款87412元;三、驳回原告徐林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3.83元,由原告负担13.36元,三被告共同负担2190.4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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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3

    (2020)粤0305民初217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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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7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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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76号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林斌诉被告十堰亿信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十堰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共计人民币8741.20元;2.被告向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人民币8741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4.被告承担检测费150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南山法院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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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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