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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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地税瓦稽罚201710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你单位在2014年2月0007号记账凭证中存在以收款收据代替地税餐费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收据金额40元,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1.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调查)笔录第(1)次》(原件,3页),附被询问人郑凤琴居民身份证(复制件,1页);(2)《通用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制件,4页);(3)《管理费用招待费明细账》(复制件,2页);以上列示的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证据证明了你单位在2014年2月0007号记账凭证中存在以收款收据代替地税餐费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2.法律适用及行为定性: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收款收据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你单位行为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3.处罚裁量权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0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大地税稽查限改〔2017〕11号),要求你单位于2017年10月16日前改正。你单位积极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但因为时间相隔较长,最终未能在责改期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但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并及时调整账务,在检查当年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机关拟决定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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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 详情 |
2 | 瓦环罚决字2017第096号 |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风力发电机的维护与运营建设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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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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