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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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黄华与被告陈文端、陈育辉、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思思与深圳市英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辉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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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59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原黄华 当事人- 深圳市永利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陈育辉 陈文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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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民初1591号深圳市英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黄华与被告陈文端、陈育辉、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思思与你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确认第三人黄思思将BonusRiseHoldingsLIMITED100%的股权过户给陈育辉是为原告从陈文端获取贷款提供的让与担保;2.请求判令陈育辉名下持有BonusRiseHoldingsLIMITED的100%股权归原告所有,不归陈育辉所有;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是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享有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100%的股东权益,陈育辉不是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享有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任何股东权;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77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77法庭进行开庭审理。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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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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