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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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景亿玻璃加工厂与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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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2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景亿玻璃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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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2-31 |
| 2 |
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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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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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0-11-10 |
| 3 |
中山市顺进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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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50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顺进纸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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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1-09 | 2020-11-10 |
| 4 |
金羚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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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4执55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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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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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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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31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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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12-3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2072执9838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2072民初28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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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2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横栏镇景亿玻璃加工厂 被告- 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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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2859号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景亿玻璃加工厂诉被告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景亿玻璃加工厂支付款项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1050元,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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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 2 |
(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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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伍远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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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45350元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453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伍远辉对被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前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伍远辉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8元,诉讼保全费1883元,共计7271元,由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和伍远辉共同负担(二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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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 3 |
(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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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伍远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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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45350元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453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伍远辉对被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前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伍远辉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8元,诉讼保全费1883元,共计7271元,由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和伍远辉共同负担(二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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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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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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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顺进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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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501号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顺进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5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顺进纸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中山市顺进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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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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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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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伍远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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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708号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国益玻璃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45350元及利息12172元(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实际应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巷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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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 6 |
(2019)粤2072民初10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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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顺进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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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501号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顺进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4500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收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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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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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31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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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31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乐喜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伍远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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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远辉、中山市乐喜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司:原告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乐喜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2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527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乐喜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196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196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伍远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55279元以及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中山市乐喜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41965.4元向原告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22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伍远辉负担6522元,由被告中山市乐喜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伍远辉负担9950元,由原告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53.2元。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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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 8 |
(2019)粤0606民初31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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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31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乐喜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伍远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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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乐喜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北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喜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涛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乐喜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逆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伍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五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47244元;二、五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9日15:0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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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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