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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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委洲)市监罚处字〔2019〕012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洲所 |
当事人生产的“阿巴松原味腰果”的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标示脂肪含量为28.7g/100g,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阿巴松原味腰果”的脂肪含量为42.9g/100g,误差值超过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对标签进行修改,且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计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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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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