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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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 1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1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先进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委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38号负责人:俞关猷职务:董事长邮编:311401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6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接隐患曝光暗访小组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富阳区东洲街道的杭州先进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其罐区输送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的两种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以及甲类仓库存放的环氧氯丙烷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输送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两种危险化学品的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甲类仓库存放的环氧氯丙烷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有2种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有2处管道未进行检查、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裁量基准:1.有1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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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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