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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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自然资规罚[2020]1号 | 金华市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4213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21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非法占用的142139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壹仟叁佰玖拾元整(¥:142139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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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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