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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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孔玮与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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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民初36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孔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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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30 | 2018-06-22 |
2 |
原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经仕华、南京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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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7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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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0-19 | 2020-04-23 |
3 |
原告孙有标与被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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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16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孙有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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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3-01 | 2017-03-16 |
4 |
孔玮与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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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329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孔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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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6 | 2016-09-19 |
5 |
孔玮与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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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辖终71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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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5-17 | 2016-09-22 |
6 |
原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经仕华、南京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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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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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孔玮与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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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孔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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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告孙有标与被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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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孙有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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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孔玮与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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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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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孔玮与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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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孔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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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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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经仕华、南京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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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7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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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4754号经仕华、南京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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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
2 |
原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仕华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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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7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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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4754号南京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仕华: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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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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