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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帮得

    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金海路55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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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执3386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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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07-20 2019-03-05
    2

    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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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3民初20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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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05-22 2018-06-08
    3

    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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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6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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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7-12-18 2018-08-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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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6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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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6934号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386997-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价款38620.5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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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8
    2

    原告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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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6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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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6934号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386997-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帮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超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38620.5元、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执行为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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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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