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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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应急罚〔2020〕12号 |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16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矿山道路急弯、陡坡和高陡边坡危浮石下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带式输送机旋转部位未设置防护罩。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广西云燕特种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横县百合狮子山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0〕3号}、《勘验笔录》{(南支)应急勘〔2020〕1-1号}、《现场检查记录》{(南支)应急检记〔2020〕1-51号}、负责人郑日明和安全员黎炳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广西云燕特种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横县百合狮子山石场出具的《情况说明》。你单位“在矿山道路急弯、陡坡和高陡边坡危浮石下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3.2.3和第4.6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带式输送机旋转部位未设置防护罩”的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3.4.3,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共计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办结缴款手续,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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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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