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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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成贵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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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执78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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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8 |
2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淮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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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27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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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3 | 2021-06-07 |
3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雪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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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25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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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7 |
4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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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24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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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7 |
5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玉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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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24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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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7 |
6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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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24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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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27 |
7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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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23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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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27 |
8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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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23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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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27 |
9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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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23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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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07 |
10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仕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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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0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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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6-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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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皖0203民初403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弋江区瀂港街道牌楼资产管理委员会 被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 陈明龙 胡才玲 潘家桂 胡淇 陈梦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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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9-20 |
2 | (2017)皖0203民初403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牌楼资产管理委员会 被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 陈明龙 胡才玲 潘家桂 胡淇 陈梦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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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8-08-16 |
3 | -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弋江区鲁港街道牌楼资产管理委员会 被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森林汉府大酒店 陈明龙 胡才玲 潘家桂 胡淇 陈梦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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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8-02-08 |
4 | -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被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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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5 | (2016)皖0203民初23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逢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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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7-02-16 |
6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逢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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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6-10-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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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3民初6923号张小霞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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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69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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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6923号张小霞: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内给付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人民币200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45元。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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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2 |
(2021)皖0203民初6920号戴春保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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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69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戴春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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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6920号戴春保: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春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春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人民币3611.5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45元。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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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3 |
(2022)皖0203民初624号金光荣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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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3民初6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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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3民初624号金光荣: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一、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13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联系人:彭红霞、王蓓联系电话:0553-48171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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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4 |
(2020)皖0203民初4071号孙建军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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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40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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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4071号孙建军: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共计8106.51元;二、驳回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联系人:邓瑞芳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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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5 |
(2020)皖0203民初2213号张青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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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22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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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213号张青: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05.07元;二、驳回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张青负担2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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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6 |
(2020)皖0203民初3036号叶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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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0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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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036号叶岷: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547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唐胜联系电话:0553-4832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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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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