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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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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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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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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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雨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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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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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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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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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诸暨丰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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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诸暨丰达润滑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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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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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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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塔峙和鸽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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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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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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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43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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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4307号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2377836C):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4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货款475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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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 2 |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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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43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 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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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4307号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2377836C):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美鑫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75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9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4月13日15时在本院石碶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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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1 |
| 3 |
原告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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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8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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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803号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XGU3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如果被告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人民法庭(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1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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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 4 |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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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80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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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7803号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XGU32):宁波博睿迪塑胶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裕琦塑料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5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拖欠的货款11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石碶巡回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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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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