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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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7775号原告陈威与被告嵊州游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凯峰、杭州金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盛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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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7775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陈威 当事人- 德清盛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金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嵊州游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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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盛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审理原告陈威与被告嵊州游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凯峰、杭州金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盛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777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确认第三人张凯峰所持被告嵊州游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5%的股权(价值3.57万元)为原告陈威所有;2、请依法判令被告嵊州游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凯峰、杭州金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德清盛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协助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等级手续,将张凯峰所持嵊州游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变更至原告陈威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嵊州游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凯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沈杰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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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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